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11-11-30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注释:自2014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