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作废文件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10-03-04

文号

财税〔2010〕10号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0-03-04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三月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