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行业政策 > 制造业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10-11-01
文号
财税〔2010〕98号
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