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税种查询 > 进出口、跨境业务税收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9-02-05
文号
财税〔2009〕14号
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