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9-06-06

文号

国税函〔2009〕233号

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9-06-0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必胜宅急送”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9〕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