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税种查询 > 企业所得税 > 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标题
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时效性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
2008-08-20
文号
财税〔2008〕115号
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注释:《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