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税种查询 > 企业所得税 > 九、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 > 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标题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8-08-20
文号
财税〔2008〕117号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注释:全文于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