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8-04-14
文号
国科发火〔2008〕17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释:全文于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