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8-03-21

文号

国税函〔2008〕254号

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8-03-2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