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8-05-14

文号

国税函〔2008〕415号

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8-05-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25年3月24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