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7-02-10

文号

财税〔2007〕18号

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7-02-1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