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7-09-10

文号

财税〔2007〕124号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7-09-1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