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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作废文件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7-12-11

文号

财税〔2007〕162号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7-12-1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注释:全文于2021年9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