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7-04-29

文号

国税函〔2007〕461号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7-04-2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07〕35号)收悉,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