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5-05-23

文号

财税〔2005〕87号

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5-05-2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于201591日起停止执行。参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