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5-12-01

文号

财税〔2005〕155号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5-12-0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