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5-12-12

文号

财税〔2005〕168号

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5-12-1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