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标题
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5-03-07
文号
国税发〔2005〕28号
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