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5-11-30

文号

国税函〔2005〕1128号

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2005-11-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