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4-07-21

文号

财税〔2004〕123号

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4-07-2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