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作废文件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4-11-05

文号

财税〔2004〕173号

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4-11-05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2022年7月1日起全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