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4-11-05
文号
财税〔2004〕173号
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从2022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