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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4-03-26

文号

国税函〔2004〕411号

关于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4-03-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进行了重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集中了上海华虹等11家子公司的资产,将其注入到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以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对中国电子产业工程公司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以及尚未履行完的合同变更合同主体后的印花税,请你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征免税事宜。(有关11家子公司的名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