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税种查询 > 增值税 > 九、增值税优惠政策 > (一)增值税优惠内容 > 84、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资产清偿债务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
2003-05-20
文号
财税〔2003〕88号
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从2022年7月1日起文中第一条关于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注释:第三条优惠政策失效。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四、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五、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原大连证券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
六、本通知自大连证券破产清算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