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增加的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2003-01-21

文号

国税函〔2003〕58号

关于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增加的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3-01-2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指示精神,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接收了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现对由此而增加的资本金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19条规定,对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因山丹军马场等7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归其所有而增加的资本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不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