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 税种查询 > 车辆购置税 > 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 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1-03-16
文号
财税〔2001〕39号
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