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13-07-29

文号

财税〔2013〕52号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3-07-2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