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1-11-26

文号

国税发〔2001〕131号

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1-11-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