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效性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00-09-19

文号

财税〔2000〕78号

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0-09-19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