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8-12-09

文号

国税函〔1998〕748号

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8-12-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陕地税函〔1998〕49号)收悉。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