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4-10-10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52号

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4-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内税一字〔1994〕第390号收悉。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