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87-12-01

文号

(1987)财税地字第29号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成文日期:1987-12-01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注释:失效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