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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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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1-09-24

文号

国税函发〔1991〕1268号

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贴花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1-09-2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注释:全文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三(91)20号《关于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是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证”的性质问题,经与国家土地管理局联系,该登记证属于地方政府制定并发放的过渡性的土地使用权证,具有地方性和临时性。因此,对其是否贴花,可由你局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