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89-02-27

文号

(1989)国税地字第18号

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89-02-2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