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1-04-05

文号

国税函发〔1991〕484号

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1-04-0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350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