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1-10-30

文号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1-10-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