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2-05-13

文号

国税函发〔1992〕733号

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2-05-1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注释:全文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