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局

标题

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2-09-11

文号

国税函发〔1992〕1350号

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2-09-1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局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文中曾规定“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煤炭行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煤炭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煤炭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