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4-06-20

文号

(1994)财税字第40号

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4-06-2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按照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尚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定等都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定。因此,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今明两年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