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4-06-18 文号 (1994)财税字第41号 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4-06-18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