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4-04-12

文号

财税字〔1994〕16号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4-04-1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