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4-09-13

文号

国税发〔1994〕204号

关于承包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4-09-1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所有内资企业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现明确如下:

原承包企业凡从19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至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