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4-10-31

文号

国税发〔1994〕237号

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4-10-3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自1994年7月1日全国统一启用后,一些地区对纳税人7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7月1日以后取得原版专用发票是否给予税款抵扣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并已到货验收入库,于1994年10月底前,取得销货方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前开出的原版专用发票并以抵扣联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予以抵扣,对1994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的原版专用发票抵扣联,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购货方纳税人必须向销货方纳税人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