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4-08-09

文号

国税函发〔1994〕462号

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4-08-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