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4-10-27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72号

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4-10-2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我局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于今年3月制定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这个办法基本解决了电力行业征收增值税问题,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有些地区反映,目前供电环节预征率偏低,造成部分供电环节收入大量转移到省电力公司所在地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意见,各地如需调整预征率的,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