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5-05-04

文号

财税字〔1995〕24号

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5-05-04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