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5-04-28

文号

财税字〔1995〕44号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5-04-28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