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5-08-23 文号 财税字〔1995〕72号 关于取消柴油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5-08-2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大 ][ 中 ][ 小 ] 打印本页 下载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鉴于国内柴油短缺,为保证国内供应,经国务院批准,对1995年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柴油,取消出口退税政策。对1995年1月1日以后出口柴油已经予以退税的外贸企业,其所退税款从该外贸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中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