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5-05-17

文号

国税发〔1995〕88号

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5-05-1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75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