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外贸企业出口豆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5-07-24

文号

国税函〔1995〕406号

外贸企业出口豆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成文日期:1995-07-2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根据“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对出口含税的豆粕可依照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对出口不含税的豆粕则不予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