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主题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标题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时效性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

1995-12-26

文号

国税函发〔1995〕669号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成文日期:1995-12-26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